近日,安徽庐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汤池镇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元。
近日,安徽庐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电动车的案件:因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汤池镇的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记者从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元。
今年1月11日下午4时许,庐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庐城*山路金海岸大酒店红绿灯处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民警迅速赶到事发现场,只见一辆红色小轿车拦住一辆四轮电动车的去路,双方驾驶人正在据理力争。
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察觉电动车驾驶人浑身散发酒气,立即使用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mg/ml,涉嫌醉酒驾车。于是,民警依法对其所驾电动四轮车予以暂扣,对其抽血送检。后经司法鉴定,事发时,该驾驶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mg/ml,醉酒驾车无疑。
经查,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王某系该县汤池镇人,当日上午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到庐城其妹妹家吃午饭。席间,喝了大约半斤白酒。下午4点左右,他驾驶电动车准备回汤池。当王某驾车沿文昌路由东向西行至自来水厂红绿灯路口时,一辆红色轿车驾驶人下车走到他跟前,说他撞到自家轿车。王某因为喝了酒,怕惹出事,就径直将车开走。王某将车开至*山路金海岸大酒店路口时,红色轿车追了上来,并拦在了他的车面前。随后,红色轿车驾驶人打电话报警。
据悉,王某的电动四轮车尽管无法申领牌照,但他的这辆“鹏合”牌四轮电动车仍旧因为超标被交警依法认定为机动车。庐江交警明确表示,电动四轮车不可以上路行驶,且属于机动车。庐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元。(来源:人民网)
喝酒后骑电瓶车也算酒驾
杭州小伙为此被判了刑
杭州网讯机动车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了社会的共识。然而,不少人也存在一种错觉,认为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存在醉驾。
近日,记者从杭州富阳检察院了解到,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已经在法院得到判决,富阳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元。这是富阳首例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
今年10月9日21时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莫拉克牌两轮电动车,后座搭载一人,从富阳市富春街道桂花路驶往市心北路东城大厦,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心北路号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后方孙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受轻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MG/ML,属醉酒驾驶。
是否醉驾关键在对电动车的认定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王某某所骑电动车的认定,对此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有着比较明确的规定。
按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应具有人力骑行所需的脚蹬等装置,整车质量应不大于50KG,电动机的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W,最高车速不应大于20KM/H。而王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具备电驱动功能,不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为82KG,电机功率为W,最高车速约为32.1KM/H,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而属于轻便两轮摩托车范畴。因此,王某的醉酒驾驶行为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不光是酒后驾驶汽车,酒后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不要以为不出事故就没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同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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