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花

首页 » 常识 » 灌水 » 工资扣减引发人身伤害官司
TUhjnbcbe - 2020/8/9 10:52:00
中科携手共抗白癜风

工资扣减引发人身伤害官司


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小学职工蓝淑,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工资被扣减而迁怒于会计,多次与会计发生冲突,矛盾激化后大打出手,最终惹来官司。近日,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工资被扣减迁怒于会计


蓝淑与陆小芸均是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小学的职工。2005年10月蓝淑达到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学校为蓝淑出示证明,证实蓝淑任出纳兼上课,相关部门根据学校提供的材料给予蓝淑按照专职教师待遇办理退休工资。


但是,事情出现了变化。2006年11月27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事局给金城江区某小学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1月起按助理会计师变动蓝淑的工资,并附取消《2005年度69号退休通知书》。蓝淑发现按助理会计师工资执行后,自己工资被扣减,因此非常不满,到学校质问原因,经过学校领导多次解释,蓝淑仍认为是由于学校和会计陆小芸的原因导致其工资发生变动,为此耿耿于怀,迁怒于陆小芸。


三次“讨说法”出纳被打伤


蓝淑先后于2007年1月9日上午、2007年3月8日上午到学校财务室找陆小芸“讨说法”,这两次均与陆小芸发生冲突,每次都有同校职工的劝解而未酿成恶果。


2007年3月27日上午,蓝淑第三次去找陆小芸“讨说法”,她一冲进陆小芸的办公室,就指责陆小芸。陆小芸不服回嘴,双方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后双方相互撕扯,陆小芸大喊“救命”,附近的同事赶到时发现蓝淑将陆小芸的头按压在办公桌上,陆小芸顺手用饮水用的茶杯敲击蓝淑头部,在同事的制止下双方停止打架。


后由一名副校长陪同蓝淑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部进行检查,检查诊断为1、头部挫伤并血肿;2、左耳根裂并血肿。医生处理意见是:进行头颅CT检查后至颅脑外科治疗。当天蓝淑进行CT检查,在外三科注射、治疗。


后蓝淑多次到河池市第三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作CT检查和取药。至一审庭审前,蓝淑用的药费和各项检查费用总计2977.64元。


一审判决下会计挨赔钱


2007年7月4日,蓝淑以陆小芸故意伤害其身体为由起诉到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要求陆小芸赔偿其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金城江区法院认为:蓝淑作为一名学校退休职工,在自己的工资出现变动时,未采取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咨询或申请解决,而是迁怒于陆小芸,并多次到教育场所与陆小芸发生冲突,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蓝淑的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对于矛盾的起因,蓝淑有主要责任。2007年3月27日,蓝淑与陆小芸又一次发生冲突,陆小芸在自己的头被蓝淑按压在办公桌上的情形下,用茶杯敲击蓝淑造成蓝淑受伤,陆小芸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鉴于主要过错在于蓝淑,且陆小芸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所以陆小芸只适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蓝淑的诉讼请求项目,法院只支持事发当天的第一次的CT费用163元,其余的由蓝淑自行承担。蓝淑在事发当天经医院诊断头部挫伤并血肿、左耳根裂并血肿,蓝淑未住院治疗,之后分别在正规医院购买药物治疗,属情理之中。陆小芸认为蓝淑是用于治疗其他疾病,无证据佐证,法院对陆小芸的主张不予采纳。由于蓝淑伤势轻微,本地医疗机构完全有能力治疗,蓝淑擅自到柳州购买药物和检查治疗,支出的交通费用是蓝淑故意扩大损失,这些费用由蓝淑自行承担。至于精神损害费方面,由于事情的起因在于蓝淑,蓝淑受损害的后果不是很严重,且蓝淑存在主要过错,依法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法院判决由陆小芸赔偿给蓝淑医药费2434.64元的30%即730.40元。蓝淑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两人均上诉各说各有理


宣判后,蓝淑与陆小芸都不服,都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蓝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她说案发当天,她到办公室找陆小芸就扣减工资的情况作个说法,双方发生争吵,陆小芸拿起板凳朝她头上打来,她接到板凳后双方互相拉扯,出纳乔某大喊“你们过来啊,这里打架了。”教师翟某赶到,将板凳夺走,陆小芸抓起桌上的茶杯敲向我的头部,然后冲出门外大喊“救命”,其他同事才陆续赶到。陆小芸一审时提供翟某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证人也未出庭作证。同时,蓝淑认为一审认定她应承担主要责任是错误的。她在工资发生变动时去找陆小芸讨个说法是合理合法的。由于陆不履行职责才引起冲突,应由陆小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至于一审认定蓝淑因工资发生变动而迁怒于陆小芸的说法纯属主观猜测。


对此陆小芸答辩称她本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陆小芸则上诉认为,一审认定蓝淑应承担主要责任是正确的,但一审判决不公,请求二审予以改判。理由是蓝淑只是轻微的皮外伤,但她事后小伤大治,先后21次在柳州、河池不间断地进行检查治疗,其支出的医药费大部分为治疗其眼病的费用,一审法院居然以她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为由,对上述医药费予以认定,这是不正确的,应予纠正。


对此蓝淑答辩称,陆小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上诉均无效中院不支持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陆小芸的陈述与出庭作证的韦某的证人证言,及未出庭的翟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相吻合,而蓝淑所主张的事实仅有其个人主张,乔某等证人也只能证实她被打的事实,而不能证实整个纠纷发生的过程。故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有证据证实,蓝淑对其主张的事实经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对本案过错责任分担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蓝淑在“工资出现变动时,未采取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咨询或申请解决,而是迁怒于陆小芸,并多次到教育场所与陆小芸发生冲突,社会影响非常恶劣”,故认定蓝淑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对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建立在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的,陆小芸对蓝淑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亦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蓝淑认为她“去找陆讨个说法是合理合法的。由于陆不履行职责才引起冲突,应由陆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但从本案的证据材料反映,蓝淑去找陆小芸时,没有采取正常的方式方法,蓝的行为是引起本案发生最直接的原因。蓝淑上诉主张由陆小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本案实体处理问题,一审法院对蓝淑到柳州的交通费、部分挂号费和其他3次CT费用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蓝淑对此也无异议。陆小芸上诉主张蓝淑开支的医药费大部分是治疗眼病,但在一审的案卷材料中并不能反映这一事实,陆小芸的这一主张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蓝淑、陆小芸所提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近日,河池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查看完整版本: 工资扣减引发人身伤害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