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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等22个城市呼吁应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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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等22个城市呼吁应赋予消费者公益诉讼权利


[导读]


    东亚讯(吴丽娟)对三鹿奶粉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仅靠单个消费者的力量维权,不仅诉讼效率低、维权成本高,而且往往难有胜算,怎么办?


昨日,从长春市消费者协会获悉,在2011年城市维权论坛召开之际,长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杭州、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厦门、济南、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共21城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在


    消法


    中增加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函》),呼吁在《消法》修订过程中,明确消费者组织在消费侵权公益诉讼中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和主体资格。


消费者组织就可代消费者诉讼


《建议函》指出,按照《消法》目前的规定,消费者组织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职能,只能提供咨询服务和法律支持,这对于保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说,还远远不够。


而消费者组织是由国家法律确认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法律理应赋予其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受到保护。


“霸王条款”让消费者维权难


一些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屡点不改,仅凭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撼动。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指出,目前,许多消费者之所以不起诉或采取忍让态度,主要原因就是诉讼成本太高。而消费者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的非功利性,从而保证了它的公正性,同时可以提高公民的自我维权意识。


从司法实践上看,一些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在明确赋予消协组织或其他一些特定组织在代表不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群体进行公益诉讼方面已经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007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即赋予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代理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更大限度地发挥了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代言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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